为维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线上笔试行为,使得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有据可依,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线上考试环境中出现规定以外物品、复习资料的;
(二)非考生本人登录线上笔试系统参加考试,或更换作答人员的;
(三)线上考试环境内出现其他人员的;
(四)中途离开座位、离开视频监控范围、遮挡摄像头的;
(五)中途退出监控端超过10分钟,或未在监考人员监控下完成线上笔试的;
(六)有对外传递信息、资料、物品等行为的;
(七)浏览网页、在线查询、翻阅电脑和手机存储资料,查看电子影像资料的;
(八)翻阅书籍、文件、纸质资料的;
(九)录音、录像、拍摄、抄录、录屏、直播或投屏的;
(十)未经许可接触和使用通讯工具如手机、蓝牙设备、耳机等,使用各类聊天软件或远程工具,多屏登录考试端的;
(十一)本人离开监考端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十二)佩戴口罩、墨镜等遮挡面部特征导致无法判断是否本人或无法判断考生行为状态,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三)有发生朗读题目行为的;
(十四)其它应当视为本场考试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伪造资料、身份信息替代他人或被替代参加考试的;
(四)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五)考生的不当行为导致试题泄露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经后台监考发现,确认考生有其它违纪、舞弊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相关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如考生因设备硬件问题、网络问题、停电断网、人脸无法识别等原因,导致笔试无法正常进行的,由考生自行承担后果。
第四条 线上笔试过程中,如视频监控角度不符合要求、无故中断视频监控等,影响监考人员判断本场考试有效性的,由考生自行承担后果。
第五条 笔试过程中,笔记本电脑未关闭无关应用程序及各类弹窗广告,无法正常作答的,由考生自行承担后果。
第六条 考生因电脑设备、网络、个人行为等原因,导致电脑端和移动端考试视频数据缺失,影响判断考试有效性的,取消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