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范围
各单位招聘范围见附件1。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六)京外生源须符合在京接收落户条件;
(七)年龄不超过35岁(1987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京外生源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岁(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岁(1992年1月1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岁(1987年1月1日后出生);
(八)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党籍、公职的;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依法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
三、招聘岗位及要求
招聘单位简介、招聘岗位及要求见附件1。
应聘人员对招聘岗位及要求有疑问的,请拨打招聘单位电话咨询。
四、报名和考试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即日起开始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以附件中各单位报名截止时间为准。
报名方式:应聘人员请将报名表、个人简历及相关材料以邮件形式发送至招聘单位邮箱。每名应聘人员可同时报考多个单位,每个单位只能报考1个岗位。
各招聘单位报名截止时间和具体报名要求等信息见附件1。
(二)资格审查
招聘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资格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各招聘单位以电话或邮件等形式通知考试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未通过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三)考试
1.笔试:笔试内容主要测试考生政策理论水平、岗位相关基本知识、综合分析能力等。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各单位按照面试比例要求确定面试人选,达不到比例的,按照实际人数组织面试。只有在应聘人员放弃面试资格时,方可在笔试合格线以上,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面试有关事宜由招聘单位以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应聘人员。面试内容主要测试考生综合素质、专业素质以及与招聘岗位的匹配度。
笔试、面试由各招聘单位分别组织实施,满分、合格线以及综合成绩计算方式见附件1。
五、考察和体检
(一)考察
各招聘单位按照各岗位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按照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各单位人事部门对考察人选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对其人事档案进行审核。
(二)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考察人选自愿放弃、考察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岗位候选人空缺,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六、公示和聘用
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根据考试成绩和考察、体检结果,各招聘单位确定拟聘人选,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福利待遇及试用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七、注意事项
(一)应聘人员应认真填写报名表,注意按时限要求及时报名,过期不再受理,应聘过程中应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二)应聘人员应保证所提供的各种材料和信息详细、真实、准确,招聘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及聘用资格。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将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进行处理。